關于安全用火作業要求
發布日期:2019-7-18 16:03:03 【字體: 大 中 小 】
關于安全用火作業要求
1. 安全用火的范圍包括以下廠區內各種明火作業、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;
(1)各種氣焊、電焊、鉛焊、錫焊、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、等離子切割機、砂輪機、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。
(2)使用噴燈、液化氣爐、火爐、電爐等明火作業。
(3)燒(烤、煨)管線、熬瀝青、炒砂子、鐵錘擊(產生火花)物件、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。
(4)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,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。
(5)使用雷管、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。
2. 用火應嚴格執行“三不用火”原則,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用火、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、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。
3. 用火作業過程中,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,必須立即停止作業,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。
4.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證。
5. 高處動火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。(石棉布)
6. 特級用火、一級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;二級火票,日常用火不超過12小時,大檢修不超過3天。
7. 特級用火、一張用火及二級日常用火,限1處1張火票,1名監護人;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,限1處1張火票,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車間區域內,統一作業面,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,但最多不超過3處。用火票共4聯,期中1聯由用火人持有,作業時隨身攜帶,1聯由監護人持有,作業時隨身攜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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